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5日10时许,明知是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犯罪所得的一块OMEGA牌手表,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人民币7000元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OMEGA牌手表价值人民币1150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其所购手表已被收缴并返还失主任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已全部返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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