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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7********,汉族,大专文化,居民,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住沈阳市和平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分局抓获并被执行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狄宝君、孙凌浩,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自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2月18日)。

安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日,杨某某通过QQ(300770****)认识一名自称是“陆建平”的男子(QQ:300770****),4月2日至4月10日,“陆建平”教杨某某在网上炒股,取得了杨某某的信任。4月11日,“陆建平”介绍杨某某到“中国星国际”APP投注彩票(“中国星国际”,网站https://www.ebr888.com/#/),保证有10%的回报,杨某某先在该APP充值了500元投注后赚了一点钱,后“陆建平”便要杨某某加注,杨某某于4月18日至4月27日下午先后共往该APP先后充值2718300元到对方指定的账户,后在29日晚上杨某某的账户输到只有39000元。这时,对方仍要其继续充钱,杨某某才发现受骗了。杨某某共计被骗2718300元。

经查被骗资金流向:2020年4月27日15时02分,杨某某的50万元通过其妹妹杨某乙的62284813802********农行卡转账到了一级账户戴某某的62169129********民生银行卡上,2020年4月27日17时37分,一级账户戴某某的62169129********民生银行卡将50万元转到了二级账户62260902********王某某的三湘银行卡上,王某某本人于2020年4月28日在沈阳新世界支行柜台现金取款100万元,其中所取的100万元包含了被害人杨某某的5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主观上明知所取的钱系犯罪所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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