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亮甲店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1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从2019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驾驶一辆后排座经改造成盗油工具的黑色沃尔沃越野车(悬挂不同假车号),在唐山市丰润、玉田、遵化等地趁夜晚对停靠在公路附近的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进行盗窃。王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手中购买李某某、王某乙盗窃所得的大货车柴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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