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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公诉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82********,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认定: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莫某某窜到从江县**乡**村**河,盗窃“**河**工程”抽水房上方的变压器铜线,销赃给王某甲得人民币1700元左右,经从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57400元。

本院认定: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莫某某窜到从江县**乡**村,盗窃**河**电站莫某甲变压器铜线,销赃给王某甲,得人民币1600余元。经从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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