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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威检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7年4月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1日、10月17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威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30日晚,冯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邀约王某某一起到威远县城。2017年4月1日凌晨,杨某某伙同冯某某、王某某驾车到威远县严陵镇易佳街,王某某在车上等候,冯某某和杨某某下车砸车窗实施盗窃。冯某某用榔头将停靠在砂锅园旁的一辆黑色三菱越野车后备箱玻璃砸烂后,与杨某某盗走车内一台笔记本电脑及烟酒茶等物品。随后冯某某、杨某某以相同的手法将停靠在严陵镇易佳街的一辆白色路虎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烂,盗走车内香烟及糖酒等物品。盗窃得手后,三人驾车回到自贡市**区杨某某家中。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7057元。当日下午王某某、冯某某将盗窃的部分物品以1600元价格销赃。此次盗窃,王某某分得人民币300元,并以200元价格购买未销赃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以及白酒和红酒各一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追回价值2189元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威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论是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盗窃罪还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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