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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兰陵县大仲村镇马山村石塘购买非法开采的石头五、六千吨,价值二十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否明知石头系非法开采难以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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