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重婚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监视居住。经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对其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重婚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其被马某某和陈某某强奸,故与其丈夫丁某甲商量欲教训二人。1993年5月16日凌晨7时许,丁某甲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与王某某二人出门到中滩镇西坪村赵崖梁公路处拦截陈某某驾驶的大巴车。丁某甲与王某某将车辆拦停上车后,王某某指着马某某和陈某某两人告知丁某甲就是这个两人强奸她的,并殴打马某某,丁某甲就持菜刀将售票员马某某左上肢、左下肢砍伤,致马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后又持菜刀将陈某某右上肢及右下肢砍伤。丁某甲在持刀砍了陈某某和马某某后与王某某跑到丁家坪村向西约一公里的洋槐树林处就将菜刀扔进了洋槐树林。后丁某甲潜逃至新疆哈密、青海、宝鸡等地。2019年12月28日,丁某甲被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后未逃跑,于1993年5月17日被原北道分局收容审查,1993年9月9日因主犯外逃,且王某某已怀孕,故对其解除收容审查对其取保候审,待主犯抓获后一并处理。
经鉴定,死者马某某系锐器外力作用四肢等处致外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陈某某右上肢及右下肢裂伤愈合痕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1992年王某某与丁某甲在原北道区西山坪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5月16日丁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案发后外逃,王某某在1998年11月26日在未申请与丁某甲解除婚姻关系时,再次与他人(丁某乙)在原北道区西山坪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重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重婚罪。故该重婚行为并未中断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诉讼时效。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已过追诉时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