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93********,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5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9日22时许,曲周县**镇**村王某鹏与邻居王某龙发生口角,后王某龙哥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王某鹏发生争吵,王某某持砖头欲打王某鹏,王某鹏同学张某某上前阻拦,被王某某砸在面部,致使张某某鼻子受伤。经曲周县公安局法医活体鉴定:张某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案件发生后王某某逃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无前科、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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