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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曲检刑刑不诉〔2020〕6号_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351993********,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5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9日22时许,曲周县**镇**村王某鹏与邻居王某龙发生口角,后王某龙哥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王某鹏发生争吵,王某某持砖头欲打王某鹏,王某鹏同学张某某上前阻拦,被王某某砸在面部,致使张某某鼻子受伤。经曲周县公安局法医活体鉴定:张某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案件发生后王某某逃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无前科、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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