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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王浩)(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2001********,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镇,务工,中专文化群众,现住河北省******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霸州市胜芳镇中山新城小区超市门前,与关某某因双方的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王某某将关某某右手打伤,造成关某某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经鉴定该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19年11月4日,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谅解;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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