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2001********,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镇,务工,中专文化,群众,现住河北省**镇**街**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霸州市胜芳镇中山新城小区超市门前,与关某某因双方的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王某某将关某某右手打伤,造成关某某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经鉴定该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19年11月4日,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谅解;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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