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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王芳)(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2********,汉族,初中毕业,住柘城县**乡**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柘城县李原乡后营开发区大鹏私房菜饭店,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王某某使用不锈钢热水壶将李某甲的右耳部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撤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一份;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投案自首,系初犯、偶犯,本人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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