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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王龙)(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乡**村**屯。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机械有限公司内,因工作纠纷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胸部损伤致左胸3-5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四万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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