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6********,基诺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村委**号,现住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2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景洪市**栋**单元**室因感情纠纷与女友张某某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拳头打了张某某的头部和面部,用脚踢了张某某的腹部,造成张某某头部及面部不同程度受伤。
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在未被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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