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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1〕Z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成在厦门市翔安区**镇**产业园区门口因摆摊位置问题发生冲突,后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刀划伤被害人徐某某成的额头、脖子等处,致其受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成外伤致面部单个创口长度达4.8CM,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外伤致体表挫伤面积超过15.0cm2,擦伤面积超过20.0cm2,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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