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79********,汉族,高中文化,肥西县**镇***村村副书记,住肥西县山南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肥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3日20分许,吕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在肥西县**镇污水厂后虾棚内协商承包农田事宜时,吕某某因王某某辱骂其舅舅董某某,遂先动手打了王某某,王某某随即还手和吕某某在虾棚内第一次互殴,被人拉开后在虾棚门口吕某某、王某某因争吵再次互殴,在第一次王某某与吕某某互殴过程中,王某某用手掰吕某某左手,致吕某某左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经鉴定,吕某某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肥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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