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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新村**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庄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0日20时许,在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牛羊肉汤店内,因为债务问题,王某某对姚某某进行殴打,王某某先朝姚某某头部打了一巴掌,并朝其胸部打了一拳,随后将姚某某推出店外,又朝其胸部、腹部打了数拳,并用脚踢打姚某某腹部及大腿端部,然后王某某用脚扫姚某某脚踝将其扫倒在地,姚某某当时被扫坐在地上,王某某又用脚踹其腹部将该姚踹趴在地上(侧卧状),随后王某某朝其腹部和腰部踢打,王某某施暴持续十余秒,感到疲倦后停手,后姚某某站起来沿着马路往南跑,王某某紧追其后,姚某某跑了约60米后摔倒在地,王某某追至其身边朝其面部打了两巴掌,后王某某将姚某某送往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018年9月17日,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蚌)公(司)鉴(伤检)字【2018】27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姚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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