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村**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成某某,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4时28分许,被害人薛某某负责蚌埠市龙子湖区淮河路长途汽车站南门西侧附近的街面卫生。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其店内的垃圾清扫到店外路面,被害人薛某某不满,遂上前与王某某理论,两人遂发生冲突,互相用扫把殴打对方,期间造成薛某某左手第一掌骨基地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薛某某经济损失4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薛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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