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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7********,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或者政协委员,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工,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丈夫刘某到其父亲王某甲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镇**路的包子铺买早餐,与蒿某某发生口角,双方有扇耳光的情况。后刘某回到家中将该事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遂到王某甲的包子铺理论,并与蒿某某发生口角;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扯拽蒿某某头发致其摔倒,致蒿某某右小腿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12月17日,蒿某某与王某某在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主持下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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