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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住阳谷县**镇**村的江北园林公司院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下午1时许,在阳谷县安乐镇江北园林公司院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孟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某用拳头殴打孟某某右脸部,致孟某某摔倒在地,造成腰椎MI示腰椎压缩骨折,经鉴定损伤为轻伤二级。孟某某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双方于2020年5月9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某某赔偿被害人55000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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