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809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现住桐城镇***巷1-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闻喜县桐城镇西湖小区**网吧网管柴某某带领裴某、史某某、史某某等人在该网吧二楼一包间内打麻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该网吧老板)在劝停期间与被害人裴某发生争执,并用拳头对裴某面部进行殴打,致使裴某脸部、眼部、鼻部等多处受伤。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裴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10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裴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现已履行并取得裴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说明、谅解书、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史武武、柴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裴某的询问笔录;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文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证人对王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裴某被故意伤害时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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