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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海丰县**酒店员工,住广东省海丰县**镇**302(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7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莫某某系同居关系。2020年5月4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回到海丰县**镇**的家中,与莫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动手对莫某某进行殴打,致莫某某受伤。经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其家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莫某某20000元,取得被害人莫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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