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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德惠市**公司职员,住德惠市******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六道街爆米花歌厅对面路边,因被害人于某某对其说话时语言不尊重,并对其指指点点,引发其对于某某气愤,用手将于某某摔倒在地,致被害人于某某头部着地摔伤。案发后,被害人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经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现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因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又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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