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刑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2********,汉族,大专文化,系抚松县机关事务局**,现住在吉林省抚松县**镇**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镇**街**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1时30分许,在抚松镇歌厅一条街**串店门口,王某某与石晓峰因吃饭算账的事情发生口角后,王某某用啤酒瓶将石晓峰伤害。经吉林省抚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晓峰面部单条创口长5.2cm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系初犯偶犯,主动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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