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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6415,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住抚顺市顺城区**路**社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日17时许,在顺城区**街**附近,因家庭纠纷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王某某用拳脚将吕某某面部、胸部打伤。经鉴定:吕某某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的案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希望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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