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永州市冷水滩区**服务公司保安队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11日第一次重报;2020年9月25日第二次退回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13日第二次重报。
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3日8时许,冷水滩区政府组织各单位人员及冷水滩区**保安服务公司保安队员,对冷水滩区潇湘大桥河西桥头下面唐某甲的房屋拆迁,唐某甲及亲属共九名人员不配合拆迁房屋,并与冷水滩**保安服务公司保安队员发生冲突,导致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唐某甲及其妹夫唐某乙的伤势为轻伤。经过民警调查,唐某甲、唐某乙与保安员王明建、唐某丙有肢体接触,王明建、唐某丙有伤害他人的嫌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认定的王某某故意伤害唐某甲、唐某乙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