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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61********,汉族,文盲文化程度,农民,住沁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9日退回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沁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山西省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 年 8 月 21 日 14 时许,被害人王某乙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为土地问题发生争吵,后二人引发推搡,推搡中王某乙不慎从其门前路堰上摔到路堰下,致使王某乙腰部受伤。经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之损伤属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现有证据中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且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查证属实,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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