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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519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0时许,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父子与王某甲及其父亲王某乙因琐事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王某甲用“U”型铁锁殴打李某甲的右小臂致其右尺骨粉碎骨折并行手术切开复位内固定,属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打斗之际,李某乙用铁锹殴打了被害人王某乙头部,致其头面部创口累计长8.0厘米以上,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王某甲、被害人王某乙赔偿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三万元,双方互相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与被害人系亲戚关系,由邻里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互相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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