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镇**村**组。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3月12日被吴江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1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锋,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9日20时30分许,郭某某和其工人王某某因工伤赔偿发生争吵,后致厮打,造成郭某某受伤。2018年11月21日,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郭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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