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4********,汉族,中专文化,系攸县**煤矿工人,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凌晨5时许,因在攸县**镇**摊位一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王某某使用拳头殴打郭某某左侧肋骨部位,致使郭某某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经鉴定,郭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9月12日,王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2020年10月14日,王某某和郭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赔偿93000元给郭某某,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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