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胡某某 因为胡某某家砌墙的事发生吵架,王某某冲到胡某某家的地下室,摔烂一个扫把,胡某某骂了王某某,王某某便上前殴打胡某某,两人扭打过程中,王某某用手箍住胡某某的脖子,将胡某某按在墙壁上,用拳头击打胡某某的头部、胸部,后又用膝盖撞击胡某某的胸部,致胡某某受伤。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胸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8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胡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赔偿胡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9000元,胡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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