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检一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5********,汉族,高中文化,蚌埠市**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村**队**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在**酒吧伦敦包房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包房内其他人员将王某某朝包房外拉时,金某某从后面踹了王某某一脚,王某某遂朝金某某面部打了一拳,导致金某某面部受伤。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伤者金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金某某损失,并取得金某某谅解。
2019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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