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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8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门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殴打在一起,造成张某某左眼眶上壁骨折。经鉴定,张某某左眼外伤构成轻伤一级未构成伤残。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门诊病历、收条及谅解书;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2份;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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