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东检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81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鞍山市新华书店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区**街**栋**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5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8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站前新华书店六楼会议室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退休工资待遇问题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用手将唐某某推倒,致唐某某头部受伤。经鞍山市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右侧额颞部硬膜下出血,右枕部头皮下血肿,右枕部头皮裂伤遗留瘢痕,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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