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因家务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引发争吵,后将被害人推倒在地致被害人张某某左手骨折,经曲靖市麒麟公安司法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已谅解被不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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