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农民。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15时许,在天水市麦积区三岔镇新岔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家中,被害人边某某因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之女王某乙有感情纠纷,便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发生口角纠纷,二人在撕扯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边某某的头面部,致其受伤。
2019年10月16日,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边某某右耳廓裂伤、鼻部挫伤属轻微伤,⊥12牙2枚冠折属轻伤二级。
2019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三岔派出所自首。
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边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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