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村。2020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5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村与哥哥王某乙在酒桌上因老人房屋问题发生争执,双方相互殴打致伤,均受伤程度不同。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