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乐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汉族,**文化,务农,家住**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涛,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7时许,在乐平市礼林镇杨家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阻止被害人王某朋往两家有纠纷的干涸水塘里填泥土的过程中与王某朋发生争吵。后王某某与王某朋发生打架。在此过程中,两人抱摔,王某某殴打王某朋,并用砖块砸王某朋头部。经景德镇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朋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20年11月23日,王某某家属赔偿王某朋经济损失,王某朋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就民事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王某朋出具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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