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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5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丘北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丘北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丘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轻伤二级的犯罪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丘北县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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