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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村委会****号,住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9年4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诗然,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13888685595。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女友骑着电动车在昆明市盘龙区**路与**大道交叉红灯路口**公安门口因超车与被害人肖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踢了被害人肖某某一脚后被害人摔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讯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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