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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亚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公安局长汀派出所,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执行。

本案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查明:

2020年1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甲在李某甲家中因打麻将产生矛盾,在打麻将期间,孙某甲与王某某二人发生口角吵了起来,在吵架过程中,孙某甲用麻将扔王某某头部,将王某某额头砸伤,随后孙某甲与王某某二人撕打在一起,撕打过程中经李某乙几人拉开,王某某被推到了厨房,孙某甲被推到房门外,随后王某某在李某甲家的厨房中拿了一把尖刀,在李某甲家对面平台附近将孙某甲右腿捅伤,并将孙某甲的左手背砍伤。

经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孙某甲右大腿刀伤(贯通伤)、失血性休克均评定为轻伤二级,孙某甲左手背刀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33厘米长尖刀一把;

2.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孙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随案移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诊断书、送达回执等;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林某某、崔某某、闫某某、孙某乙等人证言;

4.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亚布力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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