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90********,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系**煤电集团公司**煤矿**,住兰州市红古区**街道**村**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0940****。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2时13分许,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煤电集团公司**煤矿矿井下在等待电梯时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拥挤,两人发生争执后撕打,王某某将张某某的脸部击打,致张某某鼻部受伤。经兰州市红古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共计四万五千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悔罪,表示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其家属对被害人已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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