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4********,汉族,大专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路**号,现住贵州省凯里市**镇**开发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认定的事实:2019年11月17日,在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园一号17栋健康小百货,被害人姚某某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在健康小百货店里发生打架,后被街坊领居拉开,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抓伤。后王某某到慧慧副食店里聊天,几分钟过后姚某某觉得心里不服气,然后就冲到慧慧副食店里从背后殴打撕咬王某某,两人再次发生打架,双方再次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经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面部、左侧第四、第五前肋骨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王某某面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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