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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里**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3月18日经我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北京市东城区**里**楼**单元**号,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纠纷,后其持刀将王某乙等人砍伤,造成王某乙头部、背部受伤。经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当日被抓获。2020年2月14日,王某乙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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