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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2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于2019年9月26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号院**公寓**栋过道等地,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某(男,37岁,北京市人)发生口角后被赵某某持刀砍伤,王某某等人将赵某某制服后,为泄愤对赵某某拳打脚踢,致赵某某左侧第5-8肋骨骨折,右侧第2-3、6-9肋骨骨折,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左侧鼻骨骨折,口腔黏膜淤血水肿,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后被查获归案。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系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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