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3月12日、自2020年4月26日至5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月13日、自2020年4月13日至4月26日、自2020年6月26日至6月29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0日22时许,王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园**层**宿舍内,因琐事将被害人卢某某打伤,后被民警抓获。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的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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