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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5********, 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6、2020年4月20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5、2020年5月20日,该分局两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1日17时许,王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与高某某因晾衣服问题发生争吵、互殴,后将高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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