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红旗**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2月11日晚上21时许,红旗街敖卜村村支书郭某乙、周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怀疑敖卜村村民郭某甲和官井村村民徐某某、郑某某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周某某家聚众赌博一事,郭某乙、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到红旗街聚源饭店找到郭某甲等人,双方发生口角并打斗,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打了郭某甲头部被两拳。郭某甲于2011年2月12日在双辽市中心医院以其妻子(迟某某)名做了头部CT检查,被诊断为头外伤,未住院治疗,回家休养,后来出现头晕、头痛现象,于2011年2月21日再次到双辽市中心医院检查,发现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住院接受治疗,2011年3月20日经司法部门鉴定,郭某甲受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2011年3月23日王某某等人对郭某甲进行赔偿,达成和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郭某甲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殴打造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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