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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196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号,现住**村。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下午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看到被害人张某某把羊放到其莜麦地里吃莜麦,由此和张某某发生争吵,导致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拿铁锹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鼻梁骨打伤,致张某某鼻梁骨双侧骨折,后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铁锹赃物库保管。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右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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