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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号,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20年8月6日15时许,与其丈夫寇某某在合水县***镇***行政村***组家中,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某被寇某某压倒在桌子上殴打,王某某便顺手拿起桌子上的瓷水杯在寇某某的头部猛砸一下,致寇某某头部受伤。寇某某将王某某推到在地,王某某右手撑地时被瓷杯碎片划伤。

2020年8月8日,寇某某受伤后前往庆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7日,住院费及检查费共计2412.97元,诊断为:1.急性外伤头痛;2.头皮裂伤;3.头皮血肿;4.脑震荡;5.高血压病3级(高危);王某某受伤后前往合水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右手掌多处皮肤裂伤。

经鉴定:寇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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