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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44岁,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旗**镇**号,现住址:四平市**区**乡**村**组,无前科劣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平西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月**日凌晨**时许,在四平市**区**有限公司打工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见同班组的受害人李某某正在用锹铲沙子清理工作场地准备下班,便与被害人李某某开句玩笑,二人因此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随手拿起方形铁管欲打被害人李某某,被其他工友拉开的过程中,挥起了手中的方形铁管打在被害人李某某的右手大拇指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其他工友见被害人李某某的右手大拇指肿了起来,便让被害人李某某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后,被害人李某某离开案发现场来到其家附近的诊所拍片检查。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又陪同李某某到四平市**医院进行检查,经拍片诊断为右手拇指骨折。被害人李某某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索要人民币四万元私了未果后,被害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口头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经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西)公(刑技)鉴(法医损伤)字[2020]069号《鉴定文书》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右手部的损伤致右手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家属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系初犯、偶犯,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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