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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含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35********,安徽省含山县人,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住址同上。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17时许,王某甲、唐某某夫妻从同村村民王某某家门口经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此前王某甲曾不让自己从其家门口经过,所以也不让王某甲夫妻经过。王某某与唐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互殴,在打斗过程中,王某某一拳打在唐某某鼻子上,唐某某鼻子当场流血,王某某也在打斗过程中受伤。此后,王某某到唐某某家,被唐某某夫妻及王某甲弟弟王某乙拖出王某甲家,后王某某与唐某某被送到医院救治。     

2019年5月14日经含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左侧鼻骨、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对被害人唐某某进行赔偿,但鉴于两人系邻里关系,被害人唐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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